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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銓敘部 115 年 8 月 7 日部退三字第 1155991913 號函辦理,並檢附來文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
| 二、 | 銓敘部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37 條及第 38 條等條文於 114 年 12 月 28 日修正生效,就 115 年 3 月 27 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件,已於 115 年 6 月完成重新計算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作業,該部同年 6 月 8 日部退三字第 1155968007 號函請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轉知所屬各發放機關協助轉發重審處分,本府業以 115 年 6 月 11 日府人給字第 1150161728 號函(計達)轉知所屬各機關學校。 |
| 三、 | 茲銓敘部完成 115 年 3 月 28 日至同年 6 月 30 日期間新審定公務人員退休(職)案之重審作業,如有於上述期間經銓敘部審定之退休(職)案者,請協助辦理後續事宜如下(作業方式與前次重審作業相同): |
| (一) | 重審名冊下載及重審處分轉交、送達: |
| 1、 | 請各發放機關於 115 年 8 月 14 日起至銓敘部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https://iocs.mocs.gov.tw )之「退休所得重行審定作業」項下,下載重審名冊(包括已審名冊及另案辦理名冊)及重審處分,請詳加核對,倘有誤列、漏列或其他錯誤情事 ,請即檢附相關資料送銓敘部補辦、註銷或更正。 |
| 2、 | 請各發放機關將已審名冊所列人員之重審處分(個人處分函及附表),以彩色列印紙本「雙掛號方式」寄送退休人員,至遲於 115 年 8 月 31 日以前完成處分送達;若於該日以後始收受之個案處分,得於收文日次一工作日完成寄送,並切實送達退休人員。又處分送達,請務必切實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 (二) | 退休金發放: |
| 1、 | 本次重審人員之每月退休(職)金,自 115 年 9 月 1 日起,改依重審處分審定結果按月發放。 |
| 2、 | 退休生效日至 115 年 8 月 31 日期間應補發之差額,請於同年 9 月 1 日前完成補發。 |
| (三) | 部分人員因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變動及其他相關事項,請各機關學校確依銓敘部來文說明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