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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6-07-04 | 點閱數: 44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5 年 6 月 25 日總處給字第 1154001191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來文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 人事總處為利各機關依修正後「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以下簡稱表(二十)]支給專業加給,研具旨述問答集供各機關據以辦理,並同步置於該總處全球資訊網/給與福利處/待遇加給及業務 Q&A 專區下,未來如有新增修正,該總處將配合增修,不再另行函知。
三、 另配合表(二十)修正刪除專責資訊機關(單位、任務編組)規定,並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人事總處就組設規定所為相關釋例規定亦自同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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