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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5 年 4 月 21 日部法一字第 1155947210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 |
| 二、 | 為加強落實管理公務員兼職行為,銓敘部請各機關(構)在接獲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通知所屬人員於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期間,同時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法(下稱公保法)第 6 條所定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紀錄時,應即時查核所屬人員是否從事兼職、其兼職是否符合公務員服務法(下稱服務法)第 15 條規定及相關令釋、與其定期填具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內容是否相符,倘重複加保係因不符法令規定之兼職情事所致,請依服務法、公保法等相關規定本於權責妥為處理,以有效杜絕不符法令之兼職情事。 |
| 三、 | 另為使本府同仁均能遵守服務法有關兼職等相關規定,請依本府 112 年 8 月 4 日府人考字第 1120216581 號函及 114 年 10 月 23 日府人考字第 1140307106 號函(計達),於新進人員報到時,確實填報「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情形調查表」,並請配合本府每年辦理所屬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情形定期查核作業,另請持續利用多元管道加強宣導相關兼職規定及違反效果,避免同仁因未諳法令而觸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