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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6-03-27 | 點閱數: 4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 115 年 3 月 23 日府教務字第 1150060881 、 1150060884 號函辦理。

二、有關苗栗縣教師轉任之規定: (一)該縣教師轉任係依據教育部 100 年 5 月 5 日臺人(一)字第 1000066409 號函規定:「查教育部 99 年 8 月 10 日台人(一) 字第 0990127500 號函略以,按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 段別或類科別教師,係以該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 前提,倘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規定分發(公費生)、 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保留名額之情形,該缺額自無法再由 同校教師轉任;至學校於上開情形外仍有教師缺額時, 則宜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辦理。 

(二)該縣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轉任之規定:經介聘他縣市作 業轉入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 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 5 年;如具有其他 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 學校整體考量,得透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 始可轉任校內其他類科別之教師。

三、該縣教師介聘年限之規定係依該縣國民中小學(含縣立高 中國中部)暨附設幼兒園現職教師申請縣內介聘服務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四、該縣 116 學年度預估超額學校為仁愛國小、斗煥國小、尖山 國小及文林國中,若選填超額學校而有超額之情事,將依 「苗栗縣所屬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兒園超額教師輔導介聘 作業要點」辦理。

五、該縣大倫國中、竹南國中及通霄國中為生活科技、資訊科 技類科巡迴輔導教師中心學校,介聘至前述學校巡迴教師 職缺者,應配合擔任巡迴教師職務,並依該縣國中課務需 求跨校授課。

六、原住民族重點學校須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34 條規定,國 小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 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國中及高中教育階段 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 於該校教師員額百分之五,如非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調 入上開學校佔是項原住民族教師缺額者,將超額介聘至其 他非原住民重點學校服務;該縣原住民重點學校如下:南 庄國中、泰安國中(小)、東河國小、象鼻國小、梅園國 小、士林國小、南庄國小、蓬萊國小、永興國小、汶水國 小、泰興國小、清安國小、大南國小。

七、調入該縣實驗教育學校教師應依學校實驗教育規範辦理相 關教學作業; 115 學年度實驗教育學校如下:南河國小、泰 興國小、象鼻國小、龍昇國小、興隆國小、僑育國小、新 開國小、士林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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