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6-03-27 | 點閱數: 5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15 年 3 月 24 日北市教人字第 1153042988 號函辦理。

二、臺北市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個別介聘規定如下:

(一)101 及 102 學年度聘任之專任輔導教師, 105 學年度起,符 合兼任輔導教師資格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及該局 資格考試合格,准予轉任兼任輔導教師。 103 學年度以後 聘任之專(兼)任輔導老師,校內任滿聘任職務 3 年後, 符合兼(專)任輔導教師資格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同 意,准予轉任兼(專)任輔導教師。

(二)該市巡迴教師於 114 學年度結束服務。

(三)該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計有芳和實驗中學、民族實 驗國中、濱江實驗國中、西湖實驗國中、和平實驗國小、博嘉實驗國小、溪山實驗國小、湖田實驗國小、泉 源實驗國小、指南實驗國小及忠義實驗國小等 11 所,有 意願選填實驗學校之教師應先行瞭解其實驗教育理念及 課程規劃特殊性。介聘至上述學校之教師,應配合該校 相關教師研習、課程規劃、教學及作息等事宜。相關資 訊並可透過該市實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網站 ( https://teecid.tp.edu.tw/)及各校實驗教育計畫查 看。 (四)該市立大理高級中學將於 115 年 8 月 1 日改隸為「臺北市立 大學附屬大理高級中等學校」,介聘至該校之教師,應 配合該校相關教師研習、課程規劃、教學及作息等事 宜。

三、前述臺北市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個別介聘規定,請 貴 校惠予轉知申請旨揭介聘作業教師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