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5 年 1 月 22 日總處給字第 115400012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有關現職人員兼任或代理他機關(構)學校職務,並依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附則四支給兼職費者,如因 兼任或代理之職務「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 務」,並符合「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者,得支給 加班費。至其加班費計支內涵,係以本職之月支薪俸、專 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3 項之總和,除以 240 為每小時支給 標準。又加班費之發給,參照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6 年 6 月 2 日 86 局給字第 17239 號函之意旨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 法」第 8 條但書規定,由兼任或代理機關發給,但經協調, 得由本職機關支給。
三、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5 年 9 月 9 日 85 局給字第 33044 號書函及 人事總處歷次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自 115 年 1 月 22 日 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