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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教育部 115 年 1 月 21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52600105A 號函辦理。 |
| 二、 | 請貴校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審查資格,本 ( 115 )年度資深優良教師年資計算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先 予敘明。 |
桃園市大溪區員樹林國民小學 115 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金申請作業說明
114.4.
- 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 114 年 4 月 2 日桃教終字第 1140029051 號、教育部 105 年 1 月 3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50184687 號函及「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辦理。
- 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至本( 115 )年 7 月 31 日止,「連續」實際從教學工作屆滿 10 年、 20 年、 30 年及 40 年,「成績優良」者。(年資之計算係自初任教職之 105 年、 95 年、 85 年或 75 年的 8 月起)
- 自任職之當月起(含月底),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算月不算日)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
※非因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等原因轉(調)任其他機關學校服務,前後任職時間銜接,視同連續服務。
- 最近 10 年考核結果
( 1 )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
( 2 )未受刑事、懲戒處分
( 3 )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宜順延辦理,至其最近 10 年內未有記過或記大過處分紀錄再予請獎。
( 4 )最近 10 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者,其係因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所致者(延長病假),仍視為成績優良。但應扣除該未達成績優良之年資,補足 10 年成績優良年資。
( 5 )最近 10 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者,除前項規定情形外,應重新起算達連續 10 年成績優良,並於符合服務屆滿 20 年時,始得請頒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五、年資不採計有(節略):
( 1 )在職專任合格教師因故申請留職停薪,復職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留職停薪之年資。
( 2 )業己折抵教育實習之服務年資。六、年資採計有(節略):
( 1 )代理教師年資--依教育部 96 年 5 月 3 日台人二字第 0960046905C 號令修正發佈之「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規定
1.於代理當時己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2.曾任 3 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含兵役缺代理、懸缺代理教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
3.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算月不算日)
( 2 )專任合格教師任教期間經保留底缺留職停薪奉召入伍服兵役,退伍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服義務役兵役期間之年資。
七、初步以「初任教職日」查核,符合年資之教師(校長)名單如下:
|
10年 |
無 |
|
20年 |
無 |
|
30年 |
無 |
八、請表列人員主動告知最近 10 年有無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記過以上之處分。
九、若有漏列或他校調入教師於原校期間未辦理者,請告知補辦。
十、符合申請條件人員,請於115年 1 月 30 日下班前檢證(歷年考核通知書、初任教職派令或核薪通知書)至本室辦理,逾時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