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1 月 2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5506507 號函辦 理。
二、有關校長兼課得否支領鐘點費一節,歷年函釋說明如下:
(一)教育部 102 年 4 月 3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13881 號函及 同年 7 月 16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61965 號函略以,考量 校長非屬教師身分,即尚不得支領鐘點費,惟校長如具 教師資格又具所授課專長,仍可於原校授課。另校長因 具公務員身分,爰其於原校授課係適用公務員兼課不得 逾 4 節之規定。
(二)教育部 102 年 9 月 1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80419 號函, 審酌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不易覓得教師及推動教師專長 之授課,爰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如能專長授課,則 得支領鐘點費。另為因應中小學教育現場授課鐘點以 「節」計算,爰校長於原校授課節數仍以不得逾 4 節為原 則,惟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考量教育現場時空背景、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精 神、校長之課程領導職能及實務授課需求,倘一般地區學 校(含非山非市地區學校)校內符合專長授課之師資確有 不足,且經對外公告或招聘仍未覓得適當專長授課教師 時,考量校長已具備合格專任教師資格,如又符合授課領 域課程專長,得比照一般專任教師,於原校授課並支領鐘 點費。惟仍應遵循公務員兼課相關規定,以每週不逾 4 節為 原則;倘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且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另教育部 102 年 4 月 3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13881 號函及 同年 7 月 16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61965 號函,於上開範圍 內應予補充。
五、綜上,請貴校依據上開說明辦理校長鐘點費事宜,惟仍應 遵循公務員兼課相關規定,以每週不逾 4 節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