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 114 年 12 月 10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44002212 號函及本 府人事處 115 年 1 月 9 日准簽辦理,並檢附來函影本 1 份。
二、旨揭致贈公(政)務人員退休(職)紀念品費用上限,業 經行政院調增為新臺幣(以下同) 1 萬元;另本府所屬各機 關(學校)屆滿 65 歲終止契約離職之聘用及約僱人員,得 視經費並斟酌實際任職情況,於 1 萬元上限內比照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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