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2 月 19 日部法二字第 114590995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 1 份。
二、請各機關學校於辦理本( 114 )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成)作 業相關事宜時,切實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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