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2 月 9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24921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 1 份。
二、有關各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家庭照顧假之請假計 算單位,請依勞動基準法及旨揭令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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