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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2 月 9 日部銓二字第 1145906253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 1 份。
二、有關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採計曾任公務年資提敘俸級 時,該年資與所任職務性質相近之認定標準,歷來係依職 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之職系調任規定予以認定。現銓敘部 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意旨,在於著 重渠等領導通才能力之精神,爰現職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者,於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7 條及其 相關規定,採計曾任各職系工作內容之公務年資提敘俸級 時,均得認與所任職務之性質相近(如:現任資訊處理職 系職務,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簡任第十二職等之某甲, 申請採計曾任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且工作內容屬綜合行政 職系範疇之政務人員年資提敘俸級時,得認與現任職務之 性質相近)。
三、合於前開性質相近認定標準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現職人 員,如有未曾採計提敘俸級之職等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之 公務年資,得於 3 個月內申請提敘,並自通令發布之日起生 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