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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教育部 114 年 11 月 12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420387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 1 份。 |
| 二、 | 查該部 89 年 1 月 10 日台( 89 )人(一)字第 89000296 號書函略以,中小學教師曾任幼稚園代理教師年資,不得採計提敘,爰此,依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原係受該部 89 年 1 月 10 日書函規定之限制而不得採計提敘。 |
| 三、 | 嗣該部以 114 年 5 月 1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41480A 號令放寬規定,明定公立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故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得依前開令釋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