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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本府表揚傑出女性公務員實施要點辦理。 |
| 二、 | 請依前開實施要點辦理旨揭遴薦作業,重點如下: |
| (一) | 適用對象: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之女性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
| (二) | 遴薦資格條件:符合實施要點第 3 點規定之各款事蹟之一者。 |
| (三) | 遴薦原則: |
| 1、 | 以最近三年內未曾獲選本府模範公務人員或傑出女性公務員者為優先。 |
| 2、 | 本府各一級機關(含所屬機關或學校)推薦名額以 3 名為限;無所屬機關者及區公所以 1 名為限。 |
| (四) | 不得選拔為傑出女性公務員之情形: |
| 1、 | 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
| 2、 | 最近三年內年終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 |
| (五) | 遴薦方式及報送期程:本府各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學校由一級機關統籌遴薦)及區公所就符合表揚條件者,檢具相關資料於 114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五)前函報本府核辦。 |
| 三、 | 檢附傑出女性公務員遴薦表、事蹟簡介、近 3 年敘獎彙整表及初核名單各 1 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