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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人事總處 114 年 10 月 16 日總處組字第 1142001801 號書函 辦 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各 1 份。
二、人事總處為因應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將自 115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修 正旨揭契約書(範例)第 6 條、第 8 條、第 9 條,另配合 114 年 5 月 15 日修正發布之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修正第 10 條之聘僱人員提撥離職給與之月支報酬計算標 準。爰請各機關學校視個案情形及實務作業需要,於不違 反相關法令下,修訂契約內容;至聘用人員聘用契約書亦 請參照旨揭契約書(範例)併同修正。
三、查陸委會訂定之「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本 府 114 年 10 月 23 日府人力字第 1140293426 函計達),新進 (現職)聘僱人員不配合查核者,不得簽訂聘僱用(改、 契約;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應確認渠等已填具「擬 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 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各機關學校 自行留存),始得辦理後續進用(含改、續聘僱)相關作 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