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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府 114 年 10 月 1 日府政安字第 1140275460 號函辦理。
二、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 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 6 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 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 照本注意事項辦理」,為降低本府所屬人員赴香港或澳門 可能遭遇之風險,本府請各機關參照修正後注意事項辦 理。重要修正摘要如下:
(一)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事前通報 增訂第 3 點第 1 項第 7 款第 3 目: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 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 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
(二)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事前通報增訂第 3 點第 1 項第 7 款第 4 目: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 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 出境日一週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 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
(三)落實「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作業修正第 3 點第 1 項第 7 款第 5 目: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 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 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 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四)定義「特定身分人員」增訂第 3 點第 2 項:所稱特定身分人員,指下列人員: 1、港澳官方人士。 2、港澳民意代表。 3、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 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 4、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五)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處理方式 增訂第 4 點第 9 款: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 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填具通報 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 員會。
三、本府請所屬人員赴港澳前參照旨揭修正注意事項辦理,並依下列程序辦理通報作業:
(一)赴港澳事前通報同仁倘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 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至人事差勤系統上傳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通 報表」(如附件 3)及登錄「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 影本。倘因公務事由赴港澳,應於「國人赴陸港澳動態 登錄系統」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 及聯絡方式等內容敘明。
(二)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 1、同仁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 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 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如附件 4)通報所屬 機關(構)人事單位,由所屬機關(構)人事單位函 報大陸委員會。 2、同仁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 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填具附件 4 通報表通 報所屬機關(構)人事單位,由所屬機關(構)人事 單位函報大陸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