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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 114 年 9 月 25 日總 處培字第 114302720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13 條規定:「(第 1 項)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 學校首長:
一、為清理天然災害所造成之普遍性災害。
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 失蹤。
三、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 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 時,為處理善後。
四、災情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因 通訊中斷無法聯繫。五、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 (第 2 項)機關、學校首長得在 15 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 予當事人停班(課)登記。」
三、本次樺加沙颱風來襲,為東部地區帶來豪大雨,造成花 蓮、臺東等地重大災損,依人事總處 114 年 7 月 14 日總處培 字第 1143025499 號函(本府 114 年 7 月 16 日府人考字第 1140199651 號函諒達)以,考量受災區(包含其他重大災 損地區)多有高齡獨居者,其子女因長年離鄉工作無法即 時協助親屬善後處理,為利公教員工實際照護需求以加速 災後重建,公教員工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如有前開規定所定 情事,請各機關學校依規定本於權責從寬認定給予所屬公 教員工停止上班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