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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9-18 | 點閱數: 70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9 月 15 日桃教人字第 1140088691 號 函

主旨:重申嚴禁酒後駕車行為,請各機關學校積極宣導酒駕零容 忍之觀念,請查照。

說明:

一、酒後駕車嚴重影響機關學校形象,為維公務紀律,建立酒 駕零容忍觀念,請各機關學校確實於內部公開集會(如行政 或校務會議等)或其他集會場合積極宣導酒後不駕車,並提 醒同仁,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 1 週內主 動告知服務機關(學校)。

二、另同仁如有酒後駕車或酒後駕車肇事等情,行為人除依法 令裁罰外,相關行政責任之檢討,請各機關學校務必盡速 查證後,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及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 以嚴格之處分。

  • 376735100E_1140088691_print (1).pdf
    1) 376735100E_1140088691_print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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