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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9-08 | 點閱數: 741

一、依據本府 114 年 8 月 22 日府教中字第 1140233646 號函續辦。

二、本案加班費適用對象為學校所屬教職員,學校職員依循公 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學校教師因涉課務,爰另依據前函 所附之加班費支給原則辦理。

三、有關旨揭加班費支給原則編號 6 :「各校利用例假日辦理各 項非屬全校性活動」,如學校辦理畢旅、隔宿露營、公民 訓練、校外教學等年級性活動者,得補休(課務自理)或 支領加班費,其可納入請領加班費支領之出勤或公差期 間,除例假日外,亦包含非例假日之非上班時間。

四、至有關各校自行運用加班費額度應經校內會議討論,其參 與人員得參照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校內成員代表之組成, 以充分討論形成共識。

  • 376735100E_1140248467_print.pdf
    1) 376735100E_1140248467_prin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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