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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8 月 15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2002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 1 份。
二、旨揭納入查核對象及不配合查核之處置建議如下:
(一)職員(含政務人員、公務人員、機要人員、聘任人員 等):新進(現職)人員無從辦理初任(調任)案之銓 審作業。 (二)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新聘、僱(現職)人員不得簽訂 聘、僱用(改、續聘僱)契約。
(三)約用人員:初任、升任、調任等涉及締約或換約者,視 同未完成簽約程序。
(四)駐衛警、技工、工友、駕駛:不予新僱、移撥或轉化。
(五)事業機構、行政法人(職務為需報本府核派定之官派人 員,且屬代表本府出任該職務之代表人【如董事長】及 經理人納入):不予核派。
(六)公設(股)財團法人(職務為需報本府核派定之官派人 員,且屬代表本府出任該職務之代表人【如董事長】及 經理人納入):不予核派,另請各捐助機關確實轉知公 設(股)財團法人辦理,並就業管核派依據等檢討有無 需修正之處。 (七)依勞務承攬契約、勞務採購契約、委辦計畫契約等各種 以契約方式任用者:請各機關(構)學校本權責自行認 定是否處理具機敏性業務者納入查核,至不配合查核 者,請委外機關(構)學校,督促廠商依勞務採購契 約,調整派駐人員之工作內容。
(八)另教育人員部分,請教育局依教育部函文規定辦理。
三、前開不配合查核之處置建議,僅針對人員「在中國大陸設 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 證」等 4 項情形。至「居住證」部分,如不配合查核領用 者,由各機關(構)學校造冊列管,並請政風單位提出強 化相關風險管控之具體作為,隨時追蹤管考;如配合查核 領用者,由各機關(構)學校依具結書(本府 114 年 4 月 14 日府人力字第 1140084204 號函計達)所列處理方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