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 114 年 7 月 16 日桃選一字第 1143150277 號函辦理。
二、旨揭罷免案及公民投票經分別定於 114 年 7 月 26 及 8 月 23 日舉 行投票,有關投票日擔任選務工作人員者,准予補假 1 天。
三、擔任本市選務工作人員並參加選務工作人員講習者,請所 屬機關同意均以公假登記為原則。若因業務期程或各區公 所講習時間安排等因素選擇參加星期六、日(或平日晚 上)之場次,可補休半日並於 2 年內補休完畢。
四、擔任本市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者,於投票前一日至公所點領 罷免票或公投票及佈置投開票所場地期間,請所屬機關同 意准予公假。
五、檢附桃園市選舉委員會來函影本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