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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 114 年 7 月 7 日臺教人(一)字第 1140070695 號書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 員行政中立法第 10 條明定,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罷 免,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 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公務員服務法第 6 條及第 20 條亦 規定,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非因職 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是以,公務員於公職人員 罷免案進行期間,應嚴守行政中立精神,避免利用職權或 職務關係、動用行政資源或使用職銜名器從事支持或反對 特定罷免案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
三、又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負有管理責任,於選舉委員會公告公職人員罷免案宣告成立日起至投票日止,請禁止政 黨、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或其支持者基於宣 傳、造勢或拜票等意圖所為造訪活動,且應於機關學校固 定辦公或處理公務之場所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支 持或反對罷免活動之告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 形象。
四、另依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 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 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 體或活動。請學校利用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 員工生宣導民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並不得從事 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