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考試院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核定每年 6 月 23 日為 公共服務日,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 5 條第 28 款規定及考試院 114 年 7 月 3 日考臺保一字第 114005150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為宣示政府對公共服務價值之肯認及對公部門服務人員之 鼓勵與肯定,同時與聯合國之公共服務日活動接軌,爰考 試院依旨揭實施條例規定,核定每年 6 月 23 日為公共服務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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