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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7-09 | 點閱數: 14

 

 
一、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再適用第 14 條及第 15 條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事項之相關規範,且上述人員非屬公務員經商兼職查核平台查核對象,銓敘部亦不再辦理勾稽查核。
二、 請各校依「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辦法」定期查核,並持續於新進人員到職時確實宣導兼職兼課規定。
三、 本局已配合前開法規,製作下列表單,供各校人事單位參考運用並自行留存控管:
(一) 桃園市各級學校教師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情形調查表。
(二) 桃園市各級學校教師兼職申請書。
四、 檢送前揭調查表及申請書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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