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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6 月 12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40051665 號函辦理。 |
| 二、 | 查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以下簡稱本支給基準)第 3 點規定略以,教師兼任導師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 7 日部分,不發給導師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職務加給。 |
| 三、 | 次查本支給基準支給方式補充說明表第 3 點規定之說明略以,被代理人(教師請假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未超過 7 日部分,得支給導師職務加給。 |
| 四、 | 綜上,因導師職務加給係對兼任導師者另加之給與,應由學校依規定辦理發給相關職務加給及代理費用,未涉及由請假人自理之情形,請各校依上開規定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