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府各機關(構)及學校辦理因公派員出國案件應落實 事項,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本府 114 年 6 月 6 日准簽辦理。
二、為利本府出國計畫預算有效運用,請各機關(構)及學校落 實下列改善事項:
(一)出國計畫應於執行前簽奉核准,應注意簽辦出國案件之 時效。如臨時因應國外邀請,應專簽新增出國計畫,不 宜變更年度核定計畫經費支應。
(二)年度出國計畫如未執行完竣,不得保留至次一年度執 行;如確因業務需求有必要性,應於次一年度提請因公 派員出國計畫案審查會審查。
(三)應本撙節原則自行審酌出國地點及事由之相似性,避免 重複考察相同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