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 114 年 5 月 8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44000482 號函辦理, 並檢附來文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查「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附則 8 規定略以,地 方政府就該加給表及旨揭合理化調整方案得擇一適用。經 考量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現行適用上開加給表並無窒礙難行 之處,爰維持適用該表,並據以支給地域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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