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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5-22 | 點閱數: 6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41480B 號 函 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41480A 號令,核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 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九 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 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得提敘一級薪級。其服 務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比照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 代理教師之認定方式辦理。

三、本部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台(八九)人(一)字第八九○○○二 九六號書函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四、隨函檢附教育部原函及解釋令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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