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4 年 4 月 29 日總處給字第 1144000819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來文及附件 影本各 1 份。
二、人事總處為應行政院於 114 年 4 月 22 日及同年月 28 日分別核 定修正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與工程獎金支給表,以 及就工程人員留任獎金疑義歷次釋復,爰配合更新旨揭問 答集,並登載於該總處全球資訊網/給與福利處/待遇加給 (獎金費用)及業務 Q&A 專區項下,未來如有新增修正,該 總處將配合增修,不再另行函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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