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教署 114 年 5 月 2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46001228 號函及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 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二、本案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一)商借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 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 12 班以下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 師。 2、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 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二)商借期間:自 114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 (三)商借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 正路 738 之 4 號)。 (四)商借單位:國教署人事室考訓退撫科。 (五)辦理業務:主辦行政中立相關業務、性平相關業務彙 整,協辦國教署人員及所屬學校校長職場霸凌、性騷擾 申訴案件、訓練進修研習事項及臨時交辦等相關業務。 (六)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有意願商借之教師,於 114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五)前將附 件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本案承辦人電子信箱 ( e-p254@mail.k12ea.gov.tw ),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 聘人事室考訓退撫科商借教師」,國教署將個別通知辦理 面試。 四、檢附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