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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辦理改任換敘並支領待遇差 額有案之醫事人員,自 114 年起專業加給差額核算基準一 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4 年 4 月 22 日總處給字第 114400078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 本各 1 份。
二、查行政院 89 年 11 月 17 日台 89 人政給字第 211116 號函規定略 以,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辦理改任換敘後, 因改支俸給項目或數額如較原支俸給為低者,補足其差 額,並隨同年度待遇調整而調整,惟再調任同機關其他職 務或調離原機關時,應改按新俸給規定支給。有關是類人 員應補足之專業加給差額,人事總處於 113 年明定其核算方 式,以原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與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表(二十四)〔以下簡稱表(二十四)〕差額,乘以當年 度通案待遇調幅展算,並採新臺幣(以下同) 10 元進整。
三、另查表(二十四)原定公立醫療機構及公立學校各類醫事 人員之專業加給數額,業經行政院核定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調 整與該表所列之各級政府機關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支給數額 一致;如以 114 年調整後之表(二十四)數額為前開差額核 算基準,將致待遇差額減少,為保障其改任換敘時之既有 待遇權益,人事總處經簽奉行政院核可,自 114 年起待遇差 額,循前開 113 年展算原則核算。 四、旨揭改任換敘且支領專業加給差額有案人員,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之支領數額,經人事總處核算為師(一)級人員 4,020 元、師(二)級人員 610 元、師(三)級人員 580 元、改任 換敘前原經銓敘審定薦任第 6 職等之士(生)級人員 2,170 元。請貴校依上開標準核發是類人員專業加給差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