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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114 年度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案業奉行政院核定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之保險俸(薪)額依法應自同日起調整,請依說明二、三辦理保險俸(薪)額變更手續,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銓敘部 114 年 4 月 24 日部退一字第 1145818616 號函辦理。 |
| 二、 | 各類被保險人之保險俸(薪)額調整標準如下: |
| (一) | 特任(派)人員暨中央民意代表(包括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立法委員等)之保險俸(薪)額一律調整為 10 萬 9,520 元。 |
| (二) | 一般公教人員之保險俸(薪)額,分別按其「月支俸額」調整。 |
| (三) | 公營事業機構被保險人之保險俸(薪)額,依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8 條規定,應比照一般行政機關保險俸(薪)額調整。 |
| (四) | 經濟部及原臺灣省公營事業機構專任董(理)事、監事人員之保險俸(薪)額,比照簡任第十一職等本俸五級「月支俸額」調整為 5 萬 2,630 元。 |
| (五) | 私立學校教職員被保險人之保險薪額,依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8 條規定,應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保險薪額調整。 |
| (六) | 其他所支待遇標準不同之要保機關,應依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8 條規定,比照一般行政機關保險俸(薪)額標準,送經銓敘部核定後,再行辦理變更。 |
| 三、 | 使用「公教人員保險網路作業 e 系統」之要保機關,請以該系統辦理保險俸(薪)額變更作業;非使用該系統之要保機關,請依本部隨函檢附之貴要保機關在保被保險人「保險俸(薪)額變更名冊」一式 2 份辦理,作業方式詳附件「全國調薪保險俸(薪)額變更作業說明」。 |
| 四、 | 本部業於官網(網址: http://www.bot.com.tw )「政策性業務」之「公保服務」項下更新相關資料,貴要保機關如有需要,請自行上網參閱或下載使用,更新部分如下: |
| (一) | 法規及權益:保險俸(薪)額標準表。 |
| (二) | 下載專區:「承保類表格」項下之「保險俸(薪)額及保險費分擔計算表」及「繳納保險費清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