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了維護公務人員的身心健康,同時確保行政運作的效率與效能,考試院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規定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
且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 60 小時。行政院亦針對特殊情形訂定《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明確規範每日及每月工時上限。
二、市府十分重視公務人員的健康權保障,因此請各級主管人員在指派加班時,務必審慎考量其必要性、合理性及急迫性,以避免過度負擔影響同仁健康。此外,凡加班後應適時安排休息時間,以促進身心調適與工作平衡。
三、檢附《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實務案例》(如附檔),請行政同仁參考與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