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 114 年 4 月 23 日府人給字第 1140095736 號 函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知地方政府政務職一級單位主管及 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比照內部專業人員支給專業加給之認 定要件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4 年 4 月 11 日總處給字第 1144000701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前開人事總處來函說明一略以,依行政院 84 年 2 月 6 日台 84 人政給字第 03220 號函及 99 年 12 月 16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90070473 號函規定,地方政府一級機關(單位)之專業 人員如支有較高數額之專業加給,其政務職機關首長(一 級單位主管)如確有從事專業工作之事實,得比照支給。 又上述「得比照專業人員支給專業加給」之認定,目前係 以符合各該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所定支給要件為準。
三、人事總處考量地方政府組設實務現況及延攬人才與推展政 務所需,並為避免支給寬濫,經會商相關機關(單位) 後,有關地方政府政務職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 長專業加給之支給,除目前符合支領較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表(二)數額為高之專業加給表所定支給要件(不含職務 歸系)者,得維持比照支領各該專業加給外,如符合下列 情形,得依前開行政院函規定比照內部專業人員支給專業 加給: (一)地方政府一級單位或所屬一級機關依其組織法規規定, 單一統籌辦理該府及所屬機關特定專業工作,且未設有 其他或所屬機關專責辦理相同性質專業工作,其內部辦 理該專業工作之專業人員,支有較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 給數額為高之專業加給者,其政務職機關首長(一級單 位主管)倘符合該較高數額專業加給表所定之組設以外 資格要件,得比照該表月支數額支給專業加給。 (二)前開組設以外資格要件,除職系要件因政務職無職務歸 系外,仍應符合其他要件。
四、人事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本案不合 部分,自 114 年 4 月 11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