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中華民國 114 年 4 月 22 日桃教中字第 1140029032 號
主旨:轉知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就實施代理教師職前年 資提敘後之薪資發放,建議學校避免因前一學年度成績考 核未定而有延宕 8 月份薪資核發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 114 年 3 月 30 日代教產字 第 1140100052 號函辦理。
二、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提及 112 年 8 月 1 日全國代理教 師全年聘期實施後,部分學校因敘薪程序尚未完成或統一 作業等因素,有代理教師 8 月份薪資發放時程延宕等情,因 職前年資提敘設有該學年度「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始得採 計之要件,須待前 1 學年度成績考核完成才能確定敘薪等 級。但目前部分學校代理教師成績考核仍採聘期結束後, 8 月份再與正式教師成績考核案合併召開考核會。該會亦曾 接獲國教署所屬國立高中代理教師反映,學校於前 1 學年度 尚未結束之 7 月底即發出敘薪通知書,因當時前 1 學年度尚 未完成成績考核,該學年度年資未納入採計之情況。
三、正式教師下一學年薪資發放均需俟教師成績考核核定後, 再行補發其晉級差額,代理教師原則亦應比照辦理。該會 建請各校比照專任教師做法, 114 年 8 月份薪資先以採計至 112 學年度之職前年資提敘數額核發,俟 113 學年度成績考 核結果確定後再補發差額方式處理。 四、檢附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來文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