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31 日府人力字第 1140081554 號
主旨:關於大陸委員會函以,臺灣人民領有中共居民身分證或定 居證,均屬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 之 1 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3 月 27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1360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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