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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中華民國 114 年 4 月 2 日桃教中字第 1140029464 號 函
主旨:轉知苗栗縣 114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 他縣市服務作業說明,惠請貴校轉知擬申請調入苗栗縣之 教師參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 114 年 3 月 31 日府教務字第 1140068309 號函 辦理。
二、有關旨揭教師轉任之規定,說明如下:
(一)苗栗縣教師轉任係依據教育部 100 年 5 月 5 日臺人(一)字第 1000066409 號函規定:「查本部 99 年 8 月 10 日台人(一)字 第 0990127500 號函略以,按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 別或類科別教師,係以該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 提,倘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規定分發(公費生)、介 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規定保留名額之情形,該缺額自無法再由同 校教師轉任;至學校於上開情形外仍有教師缺額時,則 宜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辦理。
(二)苗栗縣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轉任之規定:經介聘他縣市 作業轉入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 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 5 年;如具有其 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 由學校整體考量,得透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 過,始可轉任校內其他類科別之教師。
三、苗栗縣現職教師介聘係依苗栗縣國民中小學(含縣立高中 國中部)暨附設幼兒園現職教師申請縣內介聘服務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