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27 日府人力字第 1140074732 號
主旨:檢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各項訓練師資審議要 點」第四點、第五點,業經該會以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公評字第 1142260036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同日生效,茲檢 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各 1 份,請查 照。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4 年 3 月 20 日公評字第 11422600361 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為期各項 訓練師資資格貼近受訓人員擬任職務實務,適度調整授課 講座及專題研討成績評量講座之資格條件,爰修正旨揭要 點。
三、相關資料均刊登於保訓會網站( https://www.csptc.gov. tw )「培訓最新消息」及「法規及函釋」項下,可自行下 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