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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府人力字第 1140057955 號
主旨: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身心障礙公務人員 申請合理調整人事案件受理與執行注意事項」1 份,請查 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4 年 3 月 5 日 總處綜字第 114100044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2 條,合理之對待(即合理調整) 係指根據具體需要,於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之情況下, 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 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次依身 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2 條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 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同法第 4 條規 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 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 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 實現。
三、為落實保障身心障礙公務人員權益,請各機關學校依旨揭 注意事項,積極配合辦理;另為使申請人提出合理調整請 求時,得以有明確的管道可以進行諮詢及受理, 建議各機 關學校指定專責人員作為受理與執行之窗口。 四、另人事總處已編製「身心障礙人員職場參考手冊」,置於 該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務人員考試分發專區,請自行下載運 用並廣為宣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