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 114 年 2 月 27 日府人考字第 11400509861 號
主旨:重申各機關學校於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過程中,應落實 保密義務及迴避機制,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本府 113 年 12 月 26 日府人考字第 1130367185 號函(計達) 及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 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本府各機關學校辦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過程,應依行政程 序法第 32 條、第 33 條及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 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第 10 點、第 11 點規定,落實保 密義務及迴避機制,如有疑似違反上開規定情事,請併同 查處並視情節予以適當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