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 114 年 2 月 19 日府人給字第 1140038526 號 函
主旨:銓敘部函有關財政部再轉投資事業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非屬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撫卹法」所定政府轉投資事業(機構)範圍,並追溯自 102 年 9 月 16 日起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 114 年 2 月 12 日部退五字第 1135777774 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3 條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 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退休公 務人員如再任政府轉投資事業(機構)範圍之有給職務, 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停發月退休 金並停辦優惠存款;至是類轉投資事業(機構)範疇,銓 敘部係彙整於「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 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並定期於該部官網 公告。
三、依銓敘部前開來函說明,財政部再轉投資事業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追溯自 102 年 9 月 16 日起,自「政府捐助 (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 業彙整表」中解除列管,爰貴機關(構)學校所屬退休公 務人員如於 102 年 9 月 16 日起,曾因再任該公司致停發其退 休給與情形者,請依規定恢復其領受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 款之權利,並補發退休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