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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 114 年 2 月 14 日府人給字第 1140034920 號
主旨:「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業經考試 院會同行政院 114 年 2 月 6 日修正發布,並自 114 年 1 月 1 日施 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2 月 7 日部管二字第 1145789264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旨揭要點本次修正主要係刪除榮譽紀念章相關規定,並相 應修正法規名稱、提高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發給標準,以 及依「勳章條例」及「獎章條例」獲頒各類別勳章及功 績、楷模、專業獎章之獎勵金發給時機,改採為即時發 給。
三、為因應旨揭要點本次修正溯自 114 年 1 月 1 日施行,貴機關 (學校)於施行日後如有已退休、資遣及撫卹人員,且符 合獎勵金發給規定人員,應依修正後標準發給獎勵金及勳 績撫卹金,如有差額應予補發。另依旨揭要點第 4 點第 1 項 第 3 款規定,本次修正施行前,現職公務人員已獲頒「勳章 條例」及「獎章條例」所定各類別勳章及功績、楷模、專 業獎章且尚未支領獎勵金者,請貴機關(學校)主動清查 (除洽詢現職人員外,得於 WebHR 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之 「表 21 獎懲」項下,或至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網際網路 查詢服務/公務人員銓審資料查詢/「勳獎章查詢作業」項 下併同查證),並通知符合要件之現職公務人員儘速提出 申請,以避免遺漏;又為利後續查考,避免重複發給,請 造冊列管獎勵金發給情形。
四、前開所需經費由本府 114 年度「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給付」 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