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地中華民國 114 年 2 月 8 日府人考字第 1140029834 號
主旨:為倡導公務人員從事正當休閒活動,維護身心健康並培養 人文氣息,請各機關學校鼓勵同仁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 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規定,將國 民旅遊卡運用於藝文產業消費,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2 月 6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10989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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