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22 日府人給字第 1140006756 號
主旨:有關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 康檢查補助標準表」名稱為「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員工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及項次四、五,並溯自 114 年 1 月 1 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 114 年 1 月 20 日准簽辦理。
二、旨揭標準表內容修正摘要如下: (一)增列補助對象:將約用人員納入補助對象,並比照聘僱 人員之補助要件及標準。 (二)調高補助標準:未滿 40 歲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 時間性工作之補助對象,每 2 年補助新臺幣 4,500 元。
三、貴機關(學校) 114 年度所需增加經費,請自相關經費項下 勻支;至 115 年度起,請按修正後補助標準編列預算支 應。
四、檢附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及修正 對照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