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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桃教學字第 1140003934 號 速
主旨:檢送「各級學校校長或教職員工涉職場性騷擾事件」及 「各級學校人員及學生涉性騷擾防治法所定性騷擾事件」 申訴及處理流程說明 1 份,請轉知所屬辦理,以落實校園 中性平三法之規範目的及調查專業權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 月 9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30122346 號函辦 理。
二、查教育部前以 102 年 12 月 24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20165630 號 函發「各級學校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所 定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及處理流程說明」請各級學校參考運 用,以協助各級學校釐清性別平等工作法(時為性別工作平 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騷法) 所定性騷擾防治之實務處理疑義;業於 109 年 11 月依據行政 院性別平等會人身安全組會議分工小組會議決議修正在 案,並公布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三、因應「性平三法」(即性平法、性工法及性騷法)於 113 年 8 月 16 日修正公布,並於 113 年 3 月 8 日施行,性工法及性騷法 已具體修訂相關申訴及調查處理程序,爰修正為旨揭說 明,其適用法律之申訴處理及調查機制,調整如下: (一)適用性工法之職場性騷擾事件:依勞動部 113 年 11 月 27 日 勞動條 5 字第 1130148994 號函略以:「倘考量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應優先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擬規範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上之學校應另設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單位, 該部予以尊重。」(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另考量偏鄉小校之人力負擔,受僱者 未達 30 人之學校,依同條第 4 項規定,得由該校之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依本準則處理職場性騷 擾申訴事宜,以符不同法律之規範目的及調查專業權 責。 (二)適用性騷法之性騷擾事件:行為人為教職員工時,學校 應依性騷法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不得委託學校性平 會調查;行為人為學生時,則得視年齡及身心發展之必 要考量,委託學校性平會調查,並於處理建議得結合性 別平等教育,提供教育輔導措施。
四、教育部 102 年 12 月 24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20165630 號函及所 載 100 年 10 月 31 日臺訓(三)字第 1000170857B 號函、同年 12 月 6 日臺訓(三)字第 1000203271 號函自即日起均停止適 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