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7 日府人考字第 1140015073 號
主旨: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 業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五點,並自 114 年 1 月 1 日生 效,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 114 年 1 月 15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33029225 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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