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府人力字第 1140010998 號函
主旨:銓敘部函以,關於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官等訓 練合格人員之原職改派高一官等任用案,得追溯之生效日 及得由新任首長追認派代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 月 8 日部法三字第 1145781026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 1 份。
二、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官等訓練合格人員之原職 改派高一官等,按歷來實務作法,得以追溯自升官等考試 及格或訓練合格之日生效,另如適逢任免權責機關或服務 機關首長異動,至多僅得追溯自新任機關首長到職之日生 效。現銓敘部於 114 年 1 月 8 日發布令釋修正上述作法,並自 發布之日起生效,說明如下:
(一)晉升官等訓練合格人員原職改派生效日:應晉升官等訓 練合格人員,所任職務跨列官等者,如經機關首長同意原職改派高一官等,其派令生效日僅得溯自訓練合格之 次日生效;至得否原職改派高一官等,以及如予改派是 否溯及生效,均屬機關首長用人權責。
(二)任免權責機關或服務機關首長異動,應升官等考試及格 或晉升官等訓練合格人員原職改派作業:應升官等考試 及格或晉升官等訓練合格人員,在取得考試及格或訓練 合格證書前,倘遇任免權責機關或服務機關首長異動, 得由新任首長追認改派,並得溯自考試及格之日或訓練 合格之次日生效,均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限制。
(三)銓敘部歷次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自 114 年 1 月 8 日起 停止適用。
三、配合前開修正規定,請各機關學校留意以下事項:
(一)人員是否原職改派涉及機關首長用人權責:應升官等考 試及格或晉升官等訓練合格人員,所任職務係跨列官等 者,得否原職改派高一官等,以及改派生效日是否溯及 生效,事涉機關首長用人權責,須經任免權責機關首長 同意後,始得辦理人員核派事宜。
(二)人員考試(訓練)及(合)格即時辦理相關行政作業: 各機關學校取得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官等訓練合格之 人員成績單時,應即時簽請任免權責機關首長是否同意 人員原職改派,以避免因等待及(合)格證書之期程, 致使無法追認改派溯自考試及格之日或訓練合格之次日 生效之情事,影響當事人權益。 (三)人員原職改派送審作業:各機關學校辦理人員原職改派,均應於各該公務人員取得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證書 之日起 3 個月內核派並送銓敘部銓敘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