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府人考字第 1130365753 號
主旨:請落實宣導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遵守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 113 年 12 月 20 日內授移字第 1130935802 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請確實轉知所屬人員依前開內政部 113 年 12 月 20 日函示,遵 守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規定,避免發生違規情事。內政 部移民署於國境線上查驗發現旨揭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 未經許可欲赴陸,依以下方式處理: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4 項規定人 員:開立「內政部移民署禁止赴陸通知單」並禁止赴 陸。
(二)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開立「內政部移民署告 知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未涉密之公務員未 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通知單」提醒但不禁止赴陸,嗣經 查證未經許可即赴陸者,依前開條例第 91 條第 2 項規定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