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中華民國 113 年 12 月 9 日桃教人字第 1130121489 號
主旨:轉知教育部 102 年 5 月 10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20065863 號 函及 105 年 4 月 26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50024567 號函,有 關公立中小學教師不得兼任研究助理部分,自即日起停止 適用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13 年 12 月 5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30908880 號函辦 理。
二、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11 點已明定教師 兼任職務不得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等限制,爰公立中小 學教師得否兼任研究助理,應由服務學校就個案情形依教 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本權責認定;至兼任行政職務 教師之兼職事項,則依各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辦理。
三、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