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 113 年 12 月 6 日府人考字第 1130345424 號
主旨: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 申訴作業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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